浙江省苍南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物(五香鸡腿)核对处置状况

时间: 2024-03-30 14:41:15 |   作者: 华体会手机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浙江省苍南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2023年第7期)。

  (2023年第7期)苍南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

  2022年10月25日,潮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潮阳区平和小上海购物中心出售的苍南县沪山佳味食物厂出产的“五香鸡腿”(标准:90克/袋;出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施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查验养分标签-钠项目不符合 GB 28050-2011《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公例》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陈述编号为№: JQT22FC41153号。

  当事人苍南县沪山佳味食物厂出产、出售的“五香鸡腿”(标准:90克/袋;出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归于未依照《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公例》(GB 28050—2011)规则的,“3.1 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标明的任何养分信息,应实在、客观,不得标明虚伪信息,不得夸张产品的养分效果或其他效果”。当事人苍南县沪山佳味食物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标准规则应当标明的别的的事项。”之规则,归于标签标示不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二)出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许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则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规则。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00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8300元;上缴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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